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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同志就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会议费是公务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近年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会议审批不严,未经批准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些单位超规模开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一些单位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上述问题,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实际,财政部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印发了该办法。

  问:与原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与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此次《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问:针对目前会议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有何新举措?

  答:针对目前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突出问题,《办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一是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二是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三是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四是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对各类会议的会期和规模的具体规定。

  答:一是压缩会期,要求一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并将二类会议会期由原来的一般不超过3天压缩为不得超过2天。三类、四类会议的会期也不得超过2天。二是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办法》规定二类、三类和四类会议参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和50人。同时,将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内。三是改进会议形式。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四是限制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并明确要求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问:此次修订适当提高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请介绍一下原因。

  答:原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是2008年制定的。五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物价呈现出较快上涨,特别是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价格涨幅较高,五年前制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明显滞后。由于会议费综合标准过低,一方面致使会议费制度的操作性降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单位向下级单位、基层部门转嫁会议费负担,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此次修订时,我们主要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在认真测算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会议费开支标准提高了10%左右。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在提高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等,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

  问:《办法》规定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规定有所不同,请谈一下其中的原因。

  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中央国家机关实行定点管理,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据此规定,各星级饭店只要接受定点协议条件,均可作为中央国家召开会议的场所。在此次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时,明确规定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不能在五星级饭店召开,即便在四星级饭店召开也必须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按协议价格执行,体现了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在规范会议活动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法》对会议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等等。

  问: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监督落实是一项重要环节,《办法》在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强化监督和问责是确保会议费管理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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