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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通知

财办行〔2017〕7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规定,党政机关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为做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方便会议定点场所信息注册、查询,我部开发建设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投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各单位召开会议,应根据会议情况和会议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中查询会议定点场所信息,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通过电话等方式预订。

三、各单位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应当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协议价格,也可以要求会议定点场所出示协议价格相关文件。如会议定点场所存在不履行协议价格等违约情况,请及时联系当地会议定点管理员进行投诉反映(联系电话可通过信息系统各页面右上角“问题反馈电话”查询)。

如信息系统应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联系电话:

010-68551376(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010-6855311768554109(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财政部办公厅

201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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